交易篇之委托交易(四)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易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在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双方、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成交确定的原则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原则为: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内容主要来源于上交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