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莫经山 于 2010-8-21 22:30 编辑
明清时代的广东沿海有句俗语“沙田之利甲天下”。所谓“沙田”,指的是那些沿江濒海,因水浪冲击而淤积的土地。之所以“利甲天下”,一是因为在传统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财富,整个广东多山,惟有沙田地势平坦,土地集中,有潮水灌溉,土质特别肥沃,适于种植水稻、甘蔗等农作物;二是沙田因筑堤围垦而产生,因水势涨落不定而面积不时变化,官方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难以准确地在作为土地登记簿的鳞册上记载并进行征税,漏税的可能性较大[6] (P. 229-234)。官方难以准确登记,导致沙田归属纠纷频繁发生。本文选择的这个案件即因此而起。④
在本案发生的这个村庄,赵姓是一个人多势众的大姓,莫姓人丁较少,但因其族人有的功名在身,故也有一定势力。本案肇端于赵、莫两姓争夺数百亩沙田。莫姓从康熙年间即管有沙田A。⑤ 赵姓颇思据为己有。道光八年(1828年),赵姓指使余姓向官方申报另外一块沙田C,并由当时的张县令发给县照,也是当时有效的土地所有凭证。⑥ 沙田C在A之北,中间隔着莫姓祖田B。1830年,余姓将其地亩转让给李姓,但作为李姓的佃户继续耕种。1834年,受赵姓的指使,余姓控告莫姓妄图占据其田亩,⑦ 县令再次确认了莫姓的管业权。1836年,李姓向南海县呈明其县照丢失,请求官府补发。1840年,余姓以担心土匪意图霸占其田亩为由,请求官府派人保护其收割庄稼。同年,莫姓在县控告余姓抢割其庄稼,余姓未到案。1843年,余姓与李姓先后到县、省两级官府控告莫姓勾结匪类、抢割庄稼,最后由陈县令审断。审理结果是沙田A归莫姓管业。而李姓经过3个月,一直不到官府具结,陈令只能按照律条做销案处理。这是本案第一次的审理情形。
由于李姓没有具结,遂以审断不公为由,寻机翻控。1849年9月,邱县令重新传集两造人证,并进行了简单的勘丈工作,鉴于实际勘丈情形与两造在官方的登记(税收凭证)都不符合,判令各自按照官方的登记范围管业,随后正式补发给李姓沙田A的新县照。这是本案第二次审断情形。
1850年初,也就是李姓领到官方管业文书之日,即将该系争田亩让与赵姓,并到官府进行了登记。从此,余姓、李姓置身事外。原本长期管业沙田A的莫姓对邱令判决不服,到省城翻控;赵姓则到县控告莫姓仗势强占沙田A。等到官府要求两造到知府衙门进行审断的时候,两造均不到案。莫姓为免于讼累,而且考虑到赵姓现时持有沙田A的“县照”,官司不一定能赢,但平白让给赵姓又心有不甘,就将系争地亩捐给了该县的义学,并到官府立案。到1857年,义学为收割庄稼,呈准县派兵丁保护。结果护卫兵丁和赵姓族人在黑夜之中发生冲突,赵姓族人5名因此而死,8名重伤。赵姓遂到省鸣冤。省级官府对该命案相当重视,要求该县确查事实并初步审理。
在县令聂亦峰⑧ 看来,要彻底解决好这个命案,不让更大的纠纷发生,必须正本清源。仅究命案而忽略前此的“细故”纠纷,是舍本求末。如果能够查清楚田产纠葛,命案之是非亦得因此而确定。在这种办案思路支配下,聂亦峰先行实地调查、勘验,以解决系争田亩的归属问题。他在仔细阅读相关卷宗的基础上,经过数天的实地调查。查清了关于本案系争田亩的关键事实,即李姓谎称丢失土地执照,要求官府补发,从而利用官府对地界时常变动的沙田没能确切登记的空子,将执照中所记载的土地四至偷天换日,改“北”为“南”,其有权管业的土地C因此就变成了土地A。
明白了这个关键事实,上述案件发展中的一些情节就能够更好的理解:赵姓为达到霸占莫姓管业的沙田A的目的,必须使改易极为隐秘,既要让莫姓看不出问题所在,更要官方难以觉察。因此才有本案余姓、李姓诸人的介入。余姓在1840年之前迭控,无非给官方造成并强化其有田管业的印象。1830年余姓将田坦转给李姓以及李姓捏称其印照被窃要求补照,都是为了改易“南”、“北”字样不留痕迹。当经过邱县讯断之后,李姓重新领照,达到该目的之后,立即将田亩转给赵姓,从此余姓和李姓置身案外。聂亦峰掌握了这个关键事实,大出两造之意外,尤其是自觉相当隐秘的赵姓。惊诧之余,赵姓在“抵命”原则支持下的强硬态度有所软化,不敢再肆意鸣冤上控。在此情况下,聂亦峰遂向上司条分缕析地上报了案情。到1865年前后,聂亦峰重回新会县令任上,作出了“以财偿命”的判决。这是本案在州县官府所进行的第三次判决,由于两造皆能接受,故成为本案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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