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莫经山 于 2014-1-21 14:16 编辑
莫氏谭福族教育基金会 章 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莫氏谭福(塘卜)族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捐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创建和谐之社会,弘扬我莫族之先德,奖教助学,扶贫济困之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由我族族长莫小展先生等人发起,义善志士给力响应,慷慨捐资创原始基金。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莫氏谭福(塘卜)族廉江市办事处; 邮政编码:524400; 账 号:6228480628756967475; 开 户 行:廉江农业银行。 银行户名:莫文豪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七条:本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本族品学兼优的中小学各级学生。(以统考为准,每年申报一次) (二)奖励当年参加高考考上大学本科以上的学生(以入学通知书为准)。 (三)资助家庭困难的学子(每年评定一次)。 (四)奖励出国留学的学生。 (五)奖励教学出色的本族教师。 (六)奖励考上研究生以上的学生(含硕士丶博士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丶负责人 名誉理事会长(19人)莫一夫丶莫 凡丶莫延昌丶莫培成丶莫康熙丶莫真华丶莫志斌丶莫土田丶莫 侨丶莫世烈丶莫 彭丶莫 伟(广西)丶莫一军丶莫 迪丶莫亚富丶莫亚茂丶莫日兴丶莫理蒲丶莫赐强 总顾问(6人):莫 振丶莫志军丶莫一鸣丶莫 通丶莫 金丶莫南孙 会 长(1人):莫小展 副会长(7人):莫 利丶莫 福丶莫景据丶莫侨昆丶莫培成丶莫康熙丶 莫 平 秘书长(1人):莫 模 副秘书长(2人):莫 宇丶莫奉亲 会 计(1人):莫 沛 出 纳(1人):莫文豪 财会总监(1人):莫 浩 常务理事(74人): (廉江和湛江):莫树科丶莫静生丶莫可丶莫汉丶莫玉丶莫兴彬丶莫约丶莫震丶莫海丶莫仕丶莫贞丶莫境基丶莫碧丶莫土胜丶莫吕生丶莫得丶莫李生丶莫荣丶莫锦丶莫强丶莫溪丶莫宜丶莫贤寿丶莫星丶 莫世勇丶莫年丶莫瑞丶莫董丶莫巧丶莫劲松丶莫康畔丶莫铁丶莫龙丶莫锋丶莫金(教办)丶莫广耀丶莫康连丶莫平丶莫驯丶莫观林丶莫略丶莫贤丶莫伟(外三)丶莫拉丶莫进桐丶莫锦成丶莫裕丶莫峰丶莫奖丶 莫世明丶莫兴和丶莫凛丶莫初丶莫胡丶莫县丶莫智明丶莫桑丶莫盛丶 莫康卫丶莫盛丶莫天丶莫桥丶莫学丶莫建军丶莫素 (遂溪):莫连丶莫燕丶莫斯忠丶莫兴智丶莫伟宇丶莫康郎丶 莫昌光丶莫桂(女) (广西):莫元琴丶莫善坤 理事(234人): 莫康池丶莫让丶莫成丶莫相丶莫林丶莫雄丶莫芳丶莫强丶莫桂丶莫何生丶莫宗日丶莫双如丶莫孙明丶莫秀群丶莫元棠丶莫高丶莫陈丶莫金丶莫康武丶莫曾芳丶莫秋良丶莫养丶莫辉丶莫杰丶莫摄丶莫槐丶莫元尚丶莫锦师丶莫志发丶莫乔山丶莫兴坤丶莫兴宏丶莫苗丶莫华丶莫培毫丶莫昌善丶莫文丶莫曾英丶莫曾龙丶莫兴练丶莫斌丶莫济央丶莫杰丶莫禄丶莫辉丶莫崇丶莫才丶莫业丶莫廉丶莫树丶莫南丶莫卓丶莫帅丶莫营丶莫炽廉丶莫桂丶莫水丶莫荣弟丶莫廉丶莫四丶莫华国丶莫山馨丶莫世辉丶莫裕丶莫宋日丶莫枢丶莫平丶莫高丶莫中丶莫建丶莫兴权丶莫培胜丶莫金(谭南)丶莫林(谭西)丶莫毕丶莫清丶莫春丶莫理丶莫海丶莫祥丶莫强丶莫盟丶莫时丶莫汤丶莫壮丶莫照丶莫花丶莫康秀丶莫念丶莫响丶莫辉丶莫尤丶莫杰丶莫康裕丶莫清丶莫流丶莫寿丶莫义丶莫生丶莫朝丶莫珊丶莫深丶莫晚丶莫四丶莫銮丶莫才丶莫康进丶莫焕丶莫统丶莫广任丶莫广权丶莫明丶莫金(老莫村)丶莫振连丶莫贵丶莫兴美丶莫强丶莫喜丶莫九丶莫国丶莫廉丶莫水才丶莫兴尧丶莫华国丶莫政丶莫日辉丶莫振龙丶莫林彩丶莫雄丶莫里根丶莫强丶莫满丶莫炽寿丶莫兴进丶莫锦师丶莫承华丶莫明积丶莫孙明丶莫军丶莫忠丶莫枢丶莫均丶莫兴寿丶莫清丶莫兴友丶莫忠丶莫兴丶莫兴权丶莫兴裕丶莫泽波丶莫世东丶莫泽龙丶莫炽全丶莫梅丶莫三丶莫昌良丶莫兴连丶莫泽平丶莫亚光丶莫贤龙丶莫桃丶莫厚丶莫贤森丶莫贤德丶莫贤柱丶莫志石丶莫元珠丶莫兴蕴丶莫元好丶莫兴丶莫宽丶莫元先丶莫发兴丶莫承章丶莫连文丶莫秀为丶莫秀锋丶莫海丶莫旺丶莫秀元丶莫观友丶莫华炎丶莫昌善丶莫锦军丶莫光追丶莫陈丶莫广丶莫候贵丶莫培豪丶莫轩丶莫度丶莫国强丶莫小军丶莫兴宏丶莫兴福丶莫高丶莫世红丶莫炽良丶莫贤坤丶莫贤成丶莫忠丶莫子龙丶莫锦军丶莫培胜丶莫兴华丶莫秀兴丶莫衡文丶莫曾芳丶莫伟丶莫泳丶莫和丶莫元初丶莫贤庆丶莫炼丶莫利丶莫远初丶莫杰华丶莫锡文丶莫富衫丶莫义丶莫家忠丶莫益瑞丶莫志崧丶莫胜丶莫黎生丶莫展丶莫剑辉丶莫廉丶莫春丶莫毅丶莫虾丶莫锡宁丶莫元用丶莫元尚 教育基金事宜联系电话:13822536820(莫小展) 13824813837(莫 模) 第四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产生与职责 第八条:本教育基金会由34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莫氏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本族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的钱专款专用,用在奖教助学,扶贫济困上,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丶保本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丶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主要由捐赠人丶本族各村村长丶本族理事会理事和本族名望较高的有志之士中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长和主要捐赠人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 (三)罢免丶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由莫氏谭福(塘卜)族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本族教育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丶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丶秘书长丶财务总监丶会计和出纳;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该当场记录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丶签名。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财务总监2名,财务总监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财务总监主要监督本财会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本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丶总顾问丶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丶常务理事丶理事丶秘书长丶财务总监丶会计丶出纳等。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丶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丶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丶秘书长: (一)属于莫氏外亲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执行有期徒刑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销基金会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或秘书长的,自该基金会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条:理事会长丶副理事会长和秘书长职权 本基金会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审批奖励救助活动资金。 本基金会副理事会长丶秘书长在理事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调理顺各层关系; (三)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种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起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资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捐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莫氏宗亲自愿捐赠; (二)莫氏谭福(塘卜)族按人口收取每人10元(一次性)作为本族教育基金会本金。 (三)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本族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丶私分丶挪用。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每年剩余的利息存入银行作为本金,取款须经三人印监。 第二十七条:民间借贷本基金会的钱,一定要有实物抵押才能借贷,经理事会组织评估抵押实物价值,借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物低押的40%。利息由本族理事会当年当笔决定(不能低于当年银行利息),借贷期限为一年,否则,按法律拍卖其抵押实物。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丶安全丶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本丶增值。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利用存款利息的85%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资助扶贫奖优,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办理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 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丶真实丶准确丶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日,每年4月15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向本族公布,按受本族宗亲的查询丶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要捐赠人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理事会于2013年12月21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莫氏谭福(塘卜)族教育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